近日,九江市司法局发布《关于公开征求<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>意见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稿》),针对空置房物业费问题、车位问题和物业更换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我们可以重点关注这三方面:
NO. 1|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收
这里的空置房,是指房屋交付后,两年内未装修的房屋。《意见稿》第六十二条【空置房物业服务费】规定,房屋交付后两年内未装饰装修的,物业服务费应当减收。
一般来说,业主买了新房但空置,小区里面物业会有相关的收费标准,各位业主需要在交房时签订物业合同时,看清楚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收费。
如果不满意收费标准,可以到物价局对收取费用的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核实,如物业公司收费与物价局公布的标准不符,可以要求物价局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改正。
《意见稿》规定的物业服务费减收,目前对减收金额没有具体规定。
NO. 2|物业退出提前告知
《意见稿》第六十四条【合同期限未满退出】规定,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,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,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,同时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、社区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。
为了避免更换物业出现交接空档期,《意见稿》做出了这样的规定。一般来说,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,出现物业更换或解除,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小区业委会要求更换物业公司、物业公司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迫解除合同。
提前三个月告知体现对合同双方知情权的尊重。
NO. 3|停车位不得“只售不租”
《意见稿》第七十条【停车位使用】规定,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、车库,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。
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
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、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、出租车位、车库。建设单位可以出售的车位、车库价格应与商品房售价一并公示。
尚未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的,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,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,出租价格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。
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,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,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,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,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。
“只售不租”造成小区停车位空置浪费。另一方面,为了停车会有业主选择在小区道路旁停车,造成路面拥堵、车主财产安全等问题。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停车位可以租赁,但业主觉得停车费不合理,也可以核实小区停车费的指导价格。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可以和物业协商停车费。